婚姻一旦破裂,財產分割便成為了男女雙方爭議的焦點。1月2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桃園婚禮佈置法官結合近期審判的典型涉婚案件,以案釋法。
  天信用貸款山網訊(記者楊蕊 李翀 通訊員高玉鳳報道)
  婚信用貸款前彩禮應返還
  2009年底,年過咖啡機五旬的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4歲的馬女士。二人相識不久,王某就為馬女士購買了價值1.4萬元的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鏈和衣物。事後,馬女士提出將王某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否則婚事無從談起。
  深感結婚無望的王某將馬住商不動產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價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鏈。
  馬女士則認為,“三金”是她和王某共同生活時一起購買的,購買時她也出資4500元。在她與王某生活期間,王某偷走了“三金”的購買發票和金項鏈,金戒指和金耳環已被變賣,無法返還。
  經法院查明,王某以結婚為目的為馬女士購買了“三金”,有購買發票及證人證言。馬女士稱,王某偷竊“三金”的購買發票和金項鏈,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法院判決馬女士返還王某“三金”,逾期不還則按相應的價值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院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本案中,王某以結婚為目的給馬女士購買金首飾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馬女士收取的彩禮應予退還。
  個人財產有保障
  2011年5月,楊女士和丁某登記結婚。婚後不久,雙方感情破裂,於2012年6月,辦理了離婚手續。
  事後,楊女士將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後雙方購買的一套價值22萬元的房產。丁某稱,該房產事實上是其父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其名下,應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爭議房產是丁某的父親出資購買的,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出賣人支付了購奉。該房屋登記在丁某的名下,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013年12月,法院駁回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共同債務共同擔
  2013年5月,家住烏魯木齊市的蘇女士將王某訴至法院。蘇女士說:“2011年5月,我與王某登記結婚。由於婚後糾紛不斷,導致感情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繼續。請求法院解除我與王某的婚姻關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及債務,王某償還借我的50萬元。”
  “我與蘇女士均系再婚,婚後,我母親將店面交由我經營。但蘇女士常發脾氣說要離婚,還到店里砸東西罵人,還將3塊玉石藏起來,我婚前的車也在蘇女士處。”王某稱,其向蘇女士借的40萬元均用於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另取走蘇女士的10萬元,也是用於做生意,並不是借款。
  經審理查明,蘇女士和王某結婚後,購買了一套商品番總價45萬元。購買該房屋時,王某曾借款18萬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錢,將蘇女士婚前的一套房產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40萬元。因生意不好,到還款日未能及時還款,該房屋用於還銀行貸款,王某寫下了借蘇女士40萬元的借條。
  近日,法院判決蘇女士和王某離婚;判決蘇女士和王某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歸蘇女士所有,蘇女士給付王某折價款的一半;王某償還蘇女士借款40萬元。王某的18萬元借款,雙方各承擔一半即9萬元。
  ■法官說法
  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夫妻雙方應當互諒互讓,妥善處理家庭矛盾。蘇女士提出王某償還50萬元的借款請求,其中40萬元有借條,王某應當償還。在購買夫妻共同房屋時,王某借款18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和蘇女士各承擔一半。  (原標題:新疆涉婚官司財產糾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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